毒品是成癮性物質,長期吸毒會造成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而此類成癮性藥物影響劇烈,造成無法克制的心癮。
此外,吸毒甚至會衍生出其他犯罪行為,容易擾亂社會治安,例如施用毒品後產生精神障礙或幻覺而殺人、傷害他人等。
因毒品誘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安定帶來極大危害,因此我國立法者設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各類毒品犯罪行為之相關刑責或罰則,例如: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等。
我國法律依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毒品分成四級,不同毒品、不同行為態樣會帶來不同危害程度,即會產生輕重不一的刑責,本篇文章帶你來了解有關三級毒品各類犯罪行為刑罰規定。
三級毒品常見的有FM2、K他命、丁基原啡因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其中第一級毒品是危害最嚴重的毒品,常見各級毒品種類如下:
毒品種類 | |
---|---|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
第二級毒品 | 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 |
第三級毒品 | K他命、FM2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一粒眠 |
雖毒品均具有成癮性,但不同毒品會產生不同後遺症及身體、精神層面之危害,以下針對常見毒品進行介紹:
三級毒品刑法販賣、施用可能會被關2~7年以上唷!
對於毒品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不同行為模式訂定不同輕重之刑責,以下以三級毒品為例,介紹販毒等常見的毒品犯罪行為及罪責:
第三級毒品刑責 | |
---|---|
製造、運輸、販賣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轉讓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 |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有鑒於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成癮性較第一、二級毒品為低,因此針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無科以刑罰,僅是處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而所處罰緩級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裁罰程序如下:
由查獲地之警局負責裁處寄送處分書,處分內容包含罰鍰、毒品危害講習、沒入(毒品、吸食器具)。
危害講習時間、地點等,則是由當地衛生局另行通知。
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翌日30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案件由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覆議。
受處分人對於訴願決定不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勒戒和戒癮治療主要是切斷毒品來源,與毒品隔離,讓其恢復正常生活。
因施用毒品者並無侵害他人利益,但因毒品會影響中樞神經,導致神智不清,容易衍生出其他犯罪行為。
對於施用毒品者,立法政策以「除刑不除罪」的防制策略,改採以「疾病化」方式處置。
司法希望以「先醫療後司法」的方式給予吸毒者改過的機會,對於施用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兩者擇一替代入監服刑治療方式。
戒癮治療是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尚未嚴重成癮或衷心戒毒之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實質上是一種「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亦即檢察官同意暫時不起訴案件,而前提是必須完成檢察官所訂下的條件。
施用毒品必須至指定的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流程,並定期向觀護人室、毒防中心以及指定單位報到或完成特定課程。
「觀察、勒戒」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在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亦屬於會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戒治方式。
觀察勒戒通常約一個半月的時間,最長會至2個月,會觀察評估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可能性。
若有繼續施用之傾向,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兩者雖然均不會留下前科,但治療方式可說是判若天淵,因此若有涉及施用毒品案件,建議儘早請專業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避免錯失自身權益!
三級毒品移送後可以聲請戒癮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僅會有「罰鍰」和「接受毒品危害講習」的行政責任。
不過若自身想做藥癮戒治的話,可自行到各醫院戒癮門診或藥癮戒治機構做矯正治療。
無法一概而論,需看有攝入哪些毒品及身體內還殘留哪些物質尚未代謝。
三級毒品初犯無刑事責任,所以無緩刑一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並無刑事責任。
施用三、四級毒品是行政裁罰!施用的為第三、四級毒品者,僅有「罰鍰」及「受毒品危害講習」之行政責任。
販賣三級毒品只要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定有罪!依刑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無相關證據可證明有犯罪事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也是會被罰的唷!未遂指的是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
而針對販賣毒品罪,於售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表示時,即可認為已經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行為,而售賣者已否實際交付毒品,乃該項販賣毒品行為是否既遂之問題。
亦即,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始得構成販賣毒品「未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也會受罰,但可依刑法第25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和你的人生相比,三級毒品案請律師一點都不貴!找對律師,你將重新獲得充滿色彩的未來。
毒品犯罪泛濫成災,因此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我國訂立了較重的刑事罰則,尤其是販賣、運輸、製造等行為,處理稍有不慎可能會深陷泥沼之中,導致不入鐵窗生活。
當遇到毒品案件時,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毒品律師法律諮詢及協助,讓律師針對個案狀況提出具體訴訟策略及建議,及協助答辯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三級毒品案件推薦最佳律師!最佳律師法律諮詢網的律師團隊,多位曾擔任過毒品案件的專業辯護人,包括處理過持有毒品現行犯的辯護、成功爭取大宗毒品案件的不起訴處分,為客戶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有三級毒品起訴相關疑問,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