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演藝圈「Me Too」風波鬧得沸沸揚揚,佔據特大媒體版面,多位藝人被指控涉性侵、性騷擾、偷拍等,社會因此再次重視性騷擾、性剝削、性侵等議題,尤為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民眾有了一些認識。
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若兒童遭受性剝削侵害,可能會嚴重影響兒童及少年未來的身心發展。
為此,立法者訂立了較重的法定刑,嚴懲迫害未成年身心健康之人。例如若引誘未成年拍攝私密照,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剝削是什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性剝削,是指在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可延伸為用各種形式使一個人成為性客體或失去性自主權與身體權。
兒少性剝削定義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係指有對價性交或猥褻、供人觀覽、拍攝及製造圖書、陪酒等色情工作,以下詳細說明各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是指雙方在權力關係對等的情況下,進行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
台灣為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而進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期許能保證更多孩童不受性剝削之侵擾。
過去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僅規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後將「交易」改為「剝削」,理由為「交易」是權力關係對等的買賣雙方,而「剝削」的概念是將兒少視為被害人,故修法增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兒童及少年做進一步保障。
修法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考量因科技發達和電子產品的普及,與時俱進增訂兩個新的犯罪類型:
隨著網路及資訊發達,未成年使用網路門檻大大降低,各類性犯罪轉移至網際網路,例如利用未成年在發育期間對於性的好奇心,引誘其拍攝私密照片。
立法者考量因科技發達、電子產品普及之情形,也修正兒少性剝削相關法條,將保護範圍擴大,期許兒少性剝削案例能日漸減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
在網路發達時代,也使網路性犯罪叢生,新興犯罪手法也蓬勃發展,針對兒少性剝削主要犯罪工具,依數據統計顯示,包含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各類網路平台等網路犯罪,佔據兒少性剝削案例最大比例。
以下常見網路性剝削陷阱要小心:
性交易和性剝削並非相同的,乍聽之下可能很類似,但性交易是指雙方在權力關係對等的情況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而性剝削是指用各種形式使一個人失去性自主與身體權並藉以獲得利益。
未成年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為保障未成年之性自主權,即便未成年是自願情去下所發生性交易,立法者仍將其定義為性剝削之一種。
兒少性剝削條例常見罪責可分為性交易、協助對價性交猥褻、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等種類。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規定: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規定: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規定: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兒少性剝削條例相關罪責,皆為非告訴乃論案件,為公訴罪,因此均無法因與被害人和解而進行撤告。
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定刑多數都不輕,因此若涉及相關案件,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案件評估及策略擬定,保障自身權益!
法條 | 刑期 | |
---|---|---|
性交易 (合意) |
§31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性交易 (合意) |
刑法第227條 |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第227條處罰 |
性交易 (非合意) |
§33條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 §32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 §34條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 §35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拍攝製造性交 或猥褻行為 |
§36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使兒童或少年 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 §38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雖然妨害性自主也有針對未成年訂立相關法條,但兩者差別主要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立法目的,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對象是未成年。
而所謂妨害性自主罪,就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的法益為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
以下帶你了解妨害性自主與兒少性剝削對未成年所訂相關罪責
對未滿18歲之男女非合意性交易 | 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易(合意) | 與滿16歲未滿18歲之男女性交易(合意) | |
---|---|---|---|
法條 | 兒少性剝削條例§33條 | 兒少性剝削條例§31條 適用刑法§227條 |
兒少性剝削條例§31條 |
刑期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非合意性交 | 與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合意) | 與14歲以上未滿16之男女性交(合意) | |
---|---|---|---|
法條 | 刑法§221條 | 刑法§227條 | 刑法§227條 |
刑期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因性剝削可能會嚴重影響兒童及少年未來身心發展,因此對於侵害兒童性剝削者,立法者訂立較重刑度,嚴懲迫害未成年身心健康之人。
若涉犯相關罪責,將可能面臨入獄服刑風險,因此若遇到這類案件,務必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最佳律師團隊可協助評估案件訴訟方向、整理相關證據、擬定訴訟策略、法庭上攻防答辯、與被害人協商調解等,避免因對法律及程序不了解,導致喪失自身權益。
最佳律師團隊不乏性侵、性騷、性平案件之成功案例,無論為原告或被告性平,於調解階段及訴訟中皆有豐富經驗,客製化釐清案件爭點,提供民眾最妥適訴訟方向策略,將利益最大化也將傷害降低。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疑問,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