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毒刑責怎麼判?不知情運毒不起訴可能嗎?關於毒品運輸罪專業律師來解答
我國運毒刑責制度上是和製造、販賣毒品罪並列於同一條文,均規範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承受著相同程度的法定刑責。
而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皆被認為此三種行為模式屬毒品犯罪源頭,會造成他人因毒品而身心受損、家庭破碎,並引發嚴重的社會與治安問題,因此立法者訂立較嚴厲之刑責,為遏止毒品蔓延。以下詳細帶你了解關於運毒刑責。
運輸毒品定義,其所謂之運輸,就是從一地轉運輸送毒品至另一地而言,只需基於此犯意,且有轉運輸送之行為,使足構成犯罪。
至於毒品數量之多寡、運輸毒品之動機與方法如何、目的意在為己或他人,均非所問,且並非以是否已運輸毒品至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而應以是否已經起運離開現場為論。
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而運輸毒品罪乃係故意作為犯,須具備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除客觀上必須為轉運及輸送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尤須有搬運輸送毒品,始足當之。
主觀:須具備故意為之的想法
客觀:意旨有進行「搬運、運送毒品」等等動作
毒品氾濫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焦點,而現今全球毒品犯罪猖獗,毒品種類推陳出新,且散播、運輸毒品模式也與時俱進。
從早期以人力夾帶毒品從國外入境國內,到現今改以快遞貨物及國際郵包方式走私毒品,並在國內尋找可代收包裹之人,使成為國際運輸毒品犯。
以下就舉個案例,讓您了解什麼情況可能會面臨運毒刑責。
小成網路交友認識一名住在美國的網友,美國網友託小成幫忙代收國際包裹並交付他人,網友也向小成坦承該包裹內容物是大麻,並表示每收一次可獲數千元報酬。
小成因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想靠賺外快能讓自己輕鬆一些,便立刻答應。而在包裹經空運輸入台灣,運抵海關時經查獲有異,發現是國際運輸毒品,便立即扣押並依收貨人身份資料逮捕小成,小成也面臨運毒刑責。
明知包裹內容物,卻仍為收取報酬協助代收包裹,助長毒品流通氾濫,實務上會認定代收包裹之人為「運輸毒品罪之共同正犯」,因此即便並非寄送之人,僅協助代收毒品包裹者,也將被以正犯認定而予以判處毒品運輸重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幫您整理各級毒品運毒刑期:
常見毒品 | 常見毒品運毒刑責 | |
---|---|---|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鴉片、古柯鹼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 | 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三級毒品 | K他命、FM2、一粒眠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火狐狸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運輸毒品構成要件為客觀上有運輸毒品的行為,主觀上有明知是毒品並運輸的故意,即須面臨運毒刑責。
但即便有構成客觀要件,若被告無主觀運輸毒品犯意,即有機會爭取運輸毒品無罪判決。
不過運毒刑責實務上認定毒品運輸不限方法、數量、動機,也不限於運輸二級毒品、運輸三級毒品等等,僅有運送毒品行為與意圖即可能成立。
運輸毒品行為的概念認定上較為擴張,且在毒品法定等級愈高下,更有一旦被認定為運輸毒品,即被論以運毒死刑之可能。就算不是死刑,運毒刑期也遙遙無期,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另外「主觀構成要件」屬行為人內心想法,較為抽象。而在欠缺直接運輸毒品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只能從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及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情況證據),並依照社會常理或對人性的觀察,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的心態。
因此若涉及毒品運輸這類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底定訴訟策略及答辯,較能保障自身權益,面臨運毒刑責不害怕!以下介紹一個運輸毒品無罪的案例供您參考:
陳男平時熱愛健身有喝蛋白粉習慣,某日在美國網站網購一款蛋白粉,並委託運輸公司進口報關,未料包裹抵達台灣時發現是國際運輸毒品,遭查驗內涵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陳男遭以運輸二級毒品罪嫌移送法辦!
訴訟中律師提供網站相關資訊表示網站內並無特別標示本案蛋白粉有含不法成分,甚至保證為合法商品,一般消費者難以預見所購買蛋白粉會參雜毒品等禁藥成分,加上陳男以本名委託運輸公司進口報關,收件地址也為陳男實際住所,皆無隱匿其真實姓名及貨物名稱之情形,應無主觀上犯意,最終在專業律師答辯下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運輸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運輸三級毒品除了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運輸毒品之成立需要有客觀運輸毒品行為及主觀犯意,當有運輸行為但無主觀運輸毒品之犯意時,即不會構成運輸毒品罪,不用面臨運毒刑責。
販賣毒品判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
若販賣二級毒品欲達到緩刑要件,需有減刑是由,例如供出上游且要能使檢警破獲上游、未完成販賣行為未遂犯,來減輕刑度;另也可針對販賣數量、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來爭取情狀來減刑。
販賣二級毒品法定行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國緩刑之規定為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危害性,毒品共可分為四級。
第一級屬成癮性、濫用性及危害性最為嚴重之毒品種類,常見一級毒品為海洛因、鴉片、古柯鹼等。因此運輸毒品等級越高,運毒刑責越重。
面對毒品犯罪日益嚴重問題,我國對於毒品犯罪科以嚴刑峻罰,尤為製造、運輸、販賣等,運毒刑責甚至可比擬殺人罪,且部分減刑要件需於偵查階段達成方才減輕其刑。
因此若遇到這類運輸毒品等案件,建議於案件偵查階段立即尋求專業律師法律諮詢與協助,擬定好適當訴訟策略,避免錯失減刑機會,喪失自身權益,面臨運毒刑責的牢獄之災!
若您還有運毒刑責相關疑問,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