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要申訴或提告?提告性騷擾需要注意什麼?
作者:最佳律師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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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性騷擾申訴通知、警局通知書,甚至被對方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提告,多數人會慌張、急著找對方解釋——但這往往讓情況更糟。被指控性騷擾不代表罪名必然成立,案件是否成立、會不會被起訴,取決於證據與個案事實。
本文由律師從被告角度說明:被指控性騷擾第一時間該怎麼做、如何蒐證與答辯、告訴乃論對被告的意義,以及和解撤告、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可能性,協助您在程序中維護自身權益。
要自保,先了解自己被指控的是哪一種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是指性侵害以外,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實務上依情節輕重,可能落在三個層次:
- 非肢體性騷擾(行政責任):言語、圖文、環境等冒犯行為,多循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申訴,由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 肢體強制觸摸(刑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而趁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處,屬刑事責任。
- 升高為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若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法為猥褻行為,可能改論較重之罪。
其中最常被提告的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行為之區別在於,強制猥褻著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等手段,對他人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具有一定程度的壓抑與侵害,來猥褻被害人而刺激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性騷擾則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例如開黃腔或襲胸,通常是趁人一時不注意時瞬間為之,對於壓抑他人性自主意思程度較低,也可能不涉及肢體上的接觸,僅是使他人感到心理上厭惡或被冒犯。
被指控行為究竟屬於性騷擾抑或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界線常在一線之間,若涉及相關糾紛,建議由律師依個案情形,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觸碰部位、時間長短、行為人與相對人的權力關係、行為人的言行及相對人的主觀感受等具體事實,綜合證據資料評估答辯方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這對被告有兩個重要意義:
不過要注意,若行為被認定為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由於強制猥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警機關得知犯罪行為,即可展開調查,不因被害人事後不願追究,或與行為人達成和解,而可以撤回告訴。至於「會不會留案底」,一般而言若獲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並不會留下有罪前科紀錄,但實際情形仍視最終處分結果而定。

被指控性騷擾後的第一時間反應,往往決定後續攻防走向。以下是律師建議的自保步驟:
盡快回想並記錄事發時間、地點、在場者,保存當時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監視器畫面或門禁刷卡紀錄等。性騷擾常發生在瞬間、無第三人目擊,證據是還原事實的關鍵,能否呈現對自己有利的事證,往往影響案件走向。
被指控後急著找對方理論、要求撤告,或在群組公開反擊,都可能被解讀為騷擾、恐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妨害名譽,反而增加新的法律風險。任何協商都應透過律師或正式管道進行。
收到公司性平會、學校或警方的通知時,先釐清程序與自己的權利,避免在未了解全貌前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若對方以強暴、脅迫逼您做無義務之事,也可能另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必要時可要求律師陪同、協助撰擬答辯書。
律師可依證據與事實,協助判斷被指控行為的可能罪名、評估勝敗風險,並規劃答辯、和解或爭取不起訴的策略。越早介入,越能避免程序上的失分。
確實有被誣告性騷擾的情形。若對方明知不實,仍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而提告,可能涉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是否構成誣告,須證明對方「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門檻不低——單純告訴不成立、獲不起訴,未必等於對方誣告。
建議先以自身案件的無罪或不起訴為第一目標,蒐集足以證明對方虛構的事證,再由律師評估是否另行提出誣告或妨害名譽等反制,避免反被認為濫訴。
被告性騷擾的目標,通常是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常見的處理方向有三種,實際能否適用須依證據與個案評估:
| 處理方向 | 適用情形 | 可能結果 |
|---|---|---|
| 和解撤告 | 告訴乃論之罪、雙方有和解意願 | 被害人撤回告訴,不起訴或不受理 |
| 爭取不起訴 | 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不足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 爭取緩起訴 | 犯罪情節輕微、被告態度良好 | 檢方附條件緩起訴,期滿未撤銷不再追訴 |
因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告訴乃論,若雙方能在起訴前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即可終結。和解金額與條件建議透過律師協商並簽訂完整和解書,載明拋棄刑事告訴權,避免事後爭議。和解金相關評估可參考這篇。
若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可爭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若情節輕微、有和解或悔意,則可能爭取緩起訴。是否核准由檢察官依卷證裁量,律師可協助整理有利事證與答辯理由。偵查階段的爭取重點可延伸閱讀。
不一定。若最終獲不起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或判決無罪,原則上不會留下有罪前科紀錄;是否留下紀錄視最終處分結果而定,建議由律師依個案評估。
可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案件即不再追訴,這也是被告爭取和解的空間所在。
若能證明對方明知不實而故意提告,可能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但門檻較高,建議先以自身不起訴或無罪為目標,再由律師評估是否反制。
檢察官與法院須依證據認定,證據不足時可爭取不起訴或無罪。能否呈現對自己有利的事證,是答辯的關鍵,建議儘早委任律師協助蒐證與答辯。
先冷靜、不要私下接觸對方,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釐清是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程序,並儘早諮詢律師規劃回應方式。
除了性騷擾案件,若涉及其他妨害性自主問題,也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專線諮詢:09899918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