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誠是一間中小企業的老闆,對待下屬如同家人一般,除工作狀況外也關心員工生活狀況,有時也在會議中拍拍大家肩膀,為大家加油打氣,但於上個月無意間發現公司款項不全,員工小美侵占公司款項遭阿誠發現。
擔心自己面臨遭開除風險的小美,便先指控阿誠對其性騷擾,表示在工作期間阿誠拍肩的行為讓她感覺被冒犯,企圖讓阿誠背上刑事責任,阿誠覺得被告性騷擾相當冤枉,來電法律諮詢……
當有性騷擾事件發生需先釐清適用法律,若於職場上發生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若於校園內發生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當員工遭遇性騷擾時,可以向公司內部先行申訴,公司有義務對性騷擾事件作調查,視情節輕重而為適當處理。
倘若公司未妥善處理申訴案,被害者可向該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受理後,將依職權調查雇主處理方式是否合乎法令規定,並協助安排調解。
倘若雙方性騷擾調解不成被害人則可提告刑事強制觸摸罪,由地檢署檢察官對案件開啟調查釐清事發情況;然須留意的是強制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需於事發6個月內提出,若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成立便會起訴至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性騷擾須參考的相關法律規範不只一部,除了廣為人知的性騷擾防治法外,另有兩部法律,分別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將職場及校園區分是因為雇傭及師生間存在上下不對等關係,比一般生活中容易發生且無法抗拒,所以特別立法保護。
然而絕大多數性騷擾相關法律條文皆屬於行政處罰,一旦調查後認定成立主管機關便會要求罰鍰,僅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有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及刑罰區別在於有無肢體上的接觸,倘若騷擾行為並無肢體接觸則為行政罰,然若有肢體上接觸者則屬刑法處罰之範疇。
性騷擾涵蓋範圍相當廣泛,不論是言語、肢體、視覺,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文字甚至是肢體觸碰,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即構成性騷擾。
然而性騷擾通常為主觀上的感受,倘若可以證明確實有該行為發生且被害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成立機會就會大增。
多數人被告性騷擾或不起訴後可能憤憤不平認為對方胡亂提告,想提告誣告罪進行反制,然而誣告罪在法律上須符合相關要件才會有成立空間,主觀上需故意捏造虛構事實,且該罪名會讓被告面臨刑事上的懲戒處分,要件缺一不可。
倘若合理懷疑性騷擾被告有犯罪可能,沒有憑空捏造事實又或者提告的事實有根據,但證據不足故無法成立犯罪,皆無法構成誣告罪。
案例中阿誠除拍肩打氣之行為外,實質上並未對員工進行騷擾行為,且於工作場合中皆有其他員工可以做為人證,店內也都有監視器畫面足以證明,對於積極證據不足成為不利被告事實的認定,應作出有利被告之認定,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客觀上有性騷擾行為,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然而每個被告性騷擾案件有不同特殊性,倘若遇到相類似案件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分析釐清案件,量身訂做訴訟策略,避免後續面臨刑事責任,爭取最佳訴訟結果,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