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算是性騷擾?不舒服就算嗎?專業律師帶你了解性騷擾防治法!
作者:最佳律師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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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局通知、性平會申訴,或對方揚言提告,被指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最需要先釐清的是:性騷擾防治法是刑法嗎?自己面臨的到底是行政罰鍰還是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已於2023年8月完成修正,並自2024年3月8日(民國113年)施行。本文從被指控者立場,依現行條文說明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構成要件、第25條的刑事責任與第27條的行政罰則,以及被控後如何依證據答辯、爭取和解不起訴或從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是否構成性騷擾,並非對方主觀「覺得不舒服」就當然成立,仍須綜合行為內容、雙方關係與發生情境等客觀因素判斷。對被指控者而言,這正是答辯與爭執構成要件的空間。
實務上被認定為性騷擾的行為不以身體接觸為限,常見被指控的態樣例如:
須注意的是,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只是玩笑、並無惡意,仍可能被認定成立;判斷重點在於整體客觀情境,而非僅以行為人動機為準。
反面而言,若行為依客觀情境並不具性或性別意涵,或欠缺違反意願的證據,就有爭取不成立的答辯空間,宜由律師依個案評估。

不少被指控者會問「性騷擾防治法是刑法嗎」。答案是:《性騷擾防治法》同時設有行政罰鍰與刑事處罰,並非單純的刑法。同一行為可能只涉行政責任,也可能進一步構成刑事犯罪,須視行為態樣而定。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經申訴調查成立者,會依是否涉及「權勢關係」而有不同罰則:
發生於同事、朋友或陌生人等平等關係之間,未涉及權力支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利用職務、指揮、教育、醫療等優勢地位(如上對下、師生、醫病關係)對他人性騷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對被指控者而言,行政裁處並非毫無防線——第27條的裁處權自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且申訴調查程序中,被指控人有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機會,可由律師協助爭取。
若被指控出於性騷擾意圖,趁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則另構成刑事犯罪。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被指控者相對有利的是,第25條之罪屬告訴乃論,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即不再追訴,實務上也常是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的關鍵。
第25條強制觸摸罪並非「碰到就成立」,仍須逐一檢視構成要件:是否具性騷擾意圖、是否乘人不及抗拒、觸碰部位是否屬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
若行為屬一般社交、關懷或意外碰觸,或欠缺乘人不及抗拒的情節,都是可依證據爭執的重點,建議儘早委任律師研擬答辯。
若已進入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更應及早諮詢律師,協助釐清法律責任與風險。
被指控的行為若伴隨其他情節,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罪名,被指控者不可輕忽:
此外,若接觸已達強制手段,可能升高為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屬妨礙性自主之犯罪類型,其與性騷擾的界線在於「行為強度」及「是否採取強制手段」。
兩者主要差別:
被指控時究竟落在哪一種,將直接影響刑度與答辯方向,宜由律師依具體情節判斷。
被指控或收到申訴、報案通知時,第一時間的因應往往影響後續責任認定,建議把握以下重點:
吳先生在路上一時衝動,伸手觸碰陌生女子胸部,女子當場報警,經調閱監視器後,檢察官認定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而起訴。
從被指控者角度,這類客觀證據明確的案件,重點通常不在硬拗否認,而在於第25條屬告訴乃論——律師可協助評估證據、與對方理性溝通和解,在判決前取得撤回告訴,依個案爭取不起訴、緩刑或從輕量刑。
百貨警衛小廖見女客在角落哭泣,出於關心上前輕拍其肩膀,該名路人卻認為遭性騷擾而申訴。
由於小廖之行為依整體客觀情境屬一般安慰、不具性或性別意圖,且未觸及隱私部位,經向主管機關提出陳述意見及答辯後,成功爭取駁回其性騷擾申訴。此例正說明構成要件的答辯空間。
性騷擾案件的認定高度倚賴行為情境與證據,被指控是否成立、落在行政罰或第25條刑責,往往有相當的答辯空間。
面對申訴或告訴,切勿自行與對方接觸或倉促回應,應儘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由律師依證據評估責任與風險,協助研擬答辯、和解或爭取從輕的因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