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會是什麼?性平法性平事件處理流程、通報與懲處全解析
作者:最佳律師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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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氛圍改變,過往男尊女卑的觀念已大幅改善,政府近年來持續提倡性別平等,目的是消弭性別歧視、鼓勵尊重多元,因此在校園內設置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亦稱性平委員會)。
當校園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校園性別事件時,性平會即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啟動調查與處理。本文以律師觀點,一次帶你看懂性平會是什麼、性平事件定義、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性平會懲處與申復救濟。

需先釐清:校園性別事件的「行政程序」與「刑事、民事責任」是各自獨立、可能併行的。性平會的調查與行政處分,不影響檢警對性侵害、性騷擾的刑事偵查與起訴,也不影響被害人另循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換言之,行為人可能同時面臨校內懲處、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
性平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校園一旦發生性騷擾等事件,性平會即可依性平法規定處理。
要注意適用範圍:若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性平法規定的適用對象(即非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則性平會會視情形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不以性平法規範之。
性平法於 2023年大修、2024年3月8日施行,最關鍵的改變是被害人只要2度申訴不滿,即可直接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訴。過去被害人須在學校歷經多次申訴後才進到教育局;修法後大幅縮短救濟路徑。
性平法修法4大重點:
- 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案件,向學校申訴2度仍不滿,可直接向地方教育局申訴。
- 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時,被害人不必先向學校申訴、可直接向教育局申請調查。
-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數外聘;情節重大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經學校主管機關性平會認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 適用學校由公私立各級學校,擴大納入軍事、預備、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性平會是什麼?性平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於各級學校,政府希望藉此消弭性別歧視、鼓勵尊重多元,因此對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事件特別制定規範。
簡言之,當校園內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即由性平會啟動調查並作成行政處分;平時性平會也負責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與防治機制,並非只在出事時才運作。

若行為人為學校內人員(例如學生間),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人數為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這也是家長最常詢問的「學校性平會成員」與「性平委員會成員」組成。
性平會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委員。若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調查時組成的性平小組成員應全數外聘,以確保調查中立。
性平會每學期至少須開一次性平會議,其職掌(性平委員會流程的日常面)主要包含:

先釐清性平事件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分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四類。不論是國小性平事件定義、國中或高中,判斷標準一致,差別只在行為人身分與處置機關。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例如強制性交猥褻、權勢性交猥褻。
校園性騷擾定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程度者: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且非屬性騷擾之行為。
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互動上發展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一旦啟動,時效是關鍵。性平案件須盡快通報、不要隱忍才能維護權益。以下說明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流程(性平流程)5步驟,不論國小性平事件處理流程、學校性平事件處理流程或大專校院,性平案件處理流程的骨架都相同。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立即依規定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校園性平事件通報/學校性平通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決定是否申請調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
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應於3日內移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受理或不受理(非指3日內完成調查);性平會接獲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是否受理;決議不受理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申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決議受理則成立調查小組。
性平會調查小組召開性平會議並作成調查報告。性平會應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逾1個月(故最長約4個月)。若認定行為屬實並涉及行為人身分關係改變,應檢附調查報告予行為人,給予書面陳述意見機會。
陳述意見後再次召開性平會決議處分內容,並告知行為人申復期限及受理學校或機關,全案併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呈報主管機關。
性平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行為人及檢舉人處理結果,並檢附調查報告;對處分無異議即結案,若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交由審議小組認定有無理由。

老師或學生被告性平會怎樣?校園性平事件懲處依行為人身分不同而異。學生被告性平會怎樣、教師又會受何種處分,以下分別說明性平會懲處與相關罰則(這也是不少人在 PTT/性平會懲處ptt 上討論的重點)。
若行為人為教師,性平會作成調查報告後,可能作出以下行政處分:
若行為人為學生,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懲處,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置,並輔以教育與追蹤,兼顧懲處與教育目的。
三者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不盡相同,說明如下:
刑罰
民事
無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皆可於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加害人為教職員工者,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者,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2條)
行政罰則
教職行為人可能受解聘(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終局停聘或申誡記過等處分;學生行為人則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置。
| 性侵害 | 性騷擾 | 性霸凌 | |
|---|---|---|---|
| 刑罰 | 強制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提告刑事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民事 | 皆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加害人為教職員工:損害額1~3倍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損害額3~5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2條) | ||
| 行政罰則 | 教職:解聘(終身/1~4年不得聘任)、終局停聘、申誡記過等;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置。 | ||
若校園內發生性平事件,可向性平會提出申訴;若對調查小組所作之調查報告及處分結果不服,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由審議小組認定申復有無理由。掌握申復期限,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一步。
性平案件不論身分,都牽涉刑事、民事與行政三重責任,時效與程序又環環相扣。若為被害人,建議及時求助或通報以保護自己;並可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出面協商,減少二次受創,並依案件情況評估合適的和解金額。
若為被告或被申訴人,性相關案件之刑度與行政處罰皆重,建議盡快尋求法律諮詢專科律師協助,評估證據與後續方向,擬定完善答辯策略,將傷害降到最低、爭取最佳結果。
最佳律師團隊對性侵、性騷、性平案件有豐富成功經驗,無論原告或被告、調解或訴訟階段,皆能客製化釐清爭點、提供最妥適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