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怎麼做?當子女不願被探視、行使探視權被對方刁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有關探視權強制執行相關問題,以下帶你來了解:
當夫妻離異時,若兩人有未成年子女,子女的監護權及探視權等將會成為重要課題,而不論父母是否離婚,在孩子成年前,父母對孩子都保有親權,未任監護權人一方,仍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然而有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往往會因為探視權問題紛爭不斷,甚至擔任監護權一方百般阻饒他方,致他方無法探視孩子,當遇到這類情況時,可藉由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
即使父母離婚,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對子女都保有親權,探視權的目的在於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能擁有完整的母愛及父愛,避免因父母離異使子女遭受傷害,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因此讓未獲監護權或未同住父母擁有與孩子定期見面、互動的權利。
倘若監護方不願配合,甚至百般阻饒、刁難,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到網路上搜尋探視權強制執行範例還是不懂嗎?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若監護方刻意不讓探視方行使權利時,可透過向法院聲請取得裁定或判決後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藉此要求對方不得阻止探視。
但有例外之情形法院不得強制執行,若未成年子女主觀意思下拒絕會面交往,依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31號裁判,監護方僅負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之進行,無從強制未成年子女與探視方會面交往,亦不負積極交付子女之義務。
會面交往不僅是父母之權利,仍是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故執行方法尊重子女意願,當子女無意願或身心狀況不適合與未任監護權依方會面交往時,監護方未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未能依執行名義,應為正當理由,法院不得強制執行,迫使其履行。
即使未取得子女監護權,父母仍擁有與孩子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除非探視方有不當行為會對孩子造成危害,否則不能任意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當他方惡意阻止探視或違反相關約定時,可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若起初是透過協議約定而對方未依約履行時,可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酌定或變更,取得調解筆錄或裁判書後,若對方仍拒絕交付孩子,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處以怠金或管收(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及直接強制的方式將孩子取交聲請人。
夫妻離婚後常因未成年子女相關問題紛爭不斷,而孩子的會面交往更是焦點之一,許多夫妻在離婚時未約定清楚,導致日後爭吵不休,影響小孩身心發展,因此在約定探時權時務必詳細訂定,不得約定過於空泛。
例如:經過監護權人同意,另一方得隨時探視。這類情形在未來必然引發更多糾紛,因此探視權範圍應就探視時間、探視地點、探視方式及特殊情況等詳細擬定。
夫妻間雖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但離異後在面對孩子的相關問題時,與其爭鋒相對,不如彼此保留合作彈性,雙方減少衝突,給予孩子安定的成長環境。
若要避免探視權糾紛,可事先協調約定探視協議,且擬定內容時盡可能的詳細,建議可先行法律諮詢,委由專科律師協助撰擬,保障雙方權益,若協議內容明確、仔細時,可大幅減少雙方日後紛爭,給予孩子完整的愛及成長環境。
只要雙方均同意且有共識下可重新訂定探視方式,但當有一方不同意仍需要依約履行,探視權範本若是經由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即可更改;若是經由法院裁定,就須再經由法院重新裁決才可更改,而因為當初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決定,若需更改,就需要再重新評估,避免損害孩子權益。
監護權無須強制執行,當夫妻離婚雙方均想爭取監護權時,可透過訴訟由法院作出適當裁定,取得監護權一方,拿確定證明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可。
強制執行是透過法院執行程序,取得名義後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時,應依法繳納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規定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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