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是生命中重要的人際關係之一,縱使父母離異,對孩子的愛與關懷也不能因此減少;孩子只有在父母雙方的關懷照顧下才能快樂成長,任何一方都不能缺席。不論孩子最後是父母共同監護或其中一方單獨監護,探視權都是婚姻協議中相當重要的權利。
只是在某些狀況下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接受,以至不能與孩子順利會面,此時作為探視的一方該如何是好?
探視權是保障父母與子女雙方會面交往探視的權利,父母關注孩子身心發展與生活狀況,孩子藉由定期會面獲得愛與關懷,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但成年後子女在法律上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原則上監護權與探視權的行使只到子女成年為止。
只是在某些狀況下可能小孩不願意探視方與之會面,除了受到其中一方的壓力或阻止外,也有可能是孩子自己本身的意願;若監護方刻意不讓探視方行使權利,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取得裁定或判決後據以強制執行,藉此要求對方不得阻止探視。
但部分情況可能是孩子自己的意思,當探視權孩子不願意的時候就只能與子女加強溝通,法院並不能強制孩子接受會面,最終還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與意願為依歸。
若子女自主意思決定不接受會面,如此就算是法院也不能強迫子女接受,也不能以此就處罰監護方。
但監護方若積極阻止不給探視或消極不配合,刻意以子女拒絕探視的理由作為擋箭牌,之後受強制執行時可能會被處以怠金或管收,對方甚至可能會以非善意父母作為主張,提出監護權改定的訴訟!
當孩子不想被探視時,除了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外,可安排家事調查官、社工等第三方人員協助,並在社會局或社福機構提供的特定場所進行訪視,讓孩子在沒有壓力的狀況下接受探視,也可加強與孩子的溝通互動,確保子女沒有受到脅迫而妨害身心健康。
探視的時間地點原則上由雙方協議即可,時間長短、頻率、是否過夜都可以商量,若雙方商議不成,則是由法院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準,考量雙方父母的情況酌定,並未強制要求必須過夜與否,不過實務上大部分都是會約定過夜的探視方案。
除了父母以外,祖孫情誼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若父母雙方同意可讓祖父母探視,此部分較無太大疑問,只是依民法第1055條來說並沒有規定祖父母的探視權,僅就父母雙方得主張而已,因此法院仍是採否定見解,祖父母不能依法主張探視權。
若探視方藉由探視時間趁機帶走小孩,或是未在約定時間內將孩子送回,監護方可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處以怠金、管收等方式要求將孩子帶回,只是這必須在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時才能強制執行的手段。
探視權的內容,除了雙方自行協議約定外,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由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並考量父母雙方狀況審酌目前探視權的行使方案是否合理,並做成新裁定加以執行。
若對方有吸毒、虐待等對子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重大影響之狀態,也可藉此向法院主張對方不適合探視孩子,禁止對方行使小孩探視權。
任何探視權、監護權問題,建議可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進一步了解孩子拒絕探視如何解決,避免成為非善意父母,而遭另一方提起監護權改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