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時,不少民眾會擔心爭取監護權男女標準差很大,是否一定以父權為優先原則?在監護權的爭取上,母親是否處於不利的地位?
隨著社會變遷,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會多方審酌,並不是以父母親的利益為出發點,經濟基礎也不再是爭取監護權條件重點,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父母雙方有同等機會爭取監護權。以下讓專業律師帶您了解爭取監護權技巧!
目前爭取監護權並不再以父權為優先原則,法院主要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量以下因素綜合評估,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主:
另外,實務上在判定監護權時有「幼子從母原則」,認為幼兒會較依賴母親的照顧,因此年齡越小的子女監護權通常較傾向給母親。
離婚時可自行約定,共同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關於日後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用等事項也能在此時一併約定,若雙方對此達成共識,簽訂協議後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若雙方無法心平氣和溝通進而達成共識時,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在進行離婚訴訟前,法官會依法先進行調解,如果在調解中雙方達成共識,可寫下調解筆錄,該筆錄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既有公權力又能避免往後漫長的法律訴訟。
經過調解仍然無法對爭取監護權達成共識時,僅能由法院作出判決,除了法庭上的答辯攻防外,法院也會安排社工訪視,了解父母雙方經濟狀況、生活環境、家庭成員互動、子女意願等做出訪視報告,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監護權歸屬,決定誰為適任的監護權人
現今法院在認定子女監護權時,會以最小變動原則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基準,除了社工訪視報告外,若能提供以下資訊,對於爭取監護權將會有大大幫助:
以有力證據進行說服,例如:本身是主要照顧者、經濟狀況、家庭背景、環境、住處成員的意願等,讓法官確信有能力可將子女照顧好。
若對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事由,例如:家暴、不良的生活習慣、不當管教、虐待、有犯罪紀錄等,可收集相關證據後在法庭上提出,證明對方並不適合擔任子女的監護人。
完整的教養計畫書除了能表現自己優勢外,針對日後子女不同年齡段做出相應規劃,顯示自己的監護能力和子女在自己照顧下的未來展望,更能讓法院採信日後會妥善照顧子女,提升爭取監護權的機會。
因為法院無法具體了解雙方的實際生活狀況,會委由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於調查結果作成一份訪視報告,主要訪視點為:
在爭取監護權當中,與社工建立良好的對話是很重要的,因為社工訪視報告是一項重要指標,往往會影響到法院做出的判斷。
在社工進行訪視時,除了親自到家中拜訪,對小孩的居住環境、親子互動做觀察外,最重要的目的是了解子女真實心意,誘導子女回答特定答案或特定選擇的行為是大忌,若發生該情形將會被社工大大扣分,因此在訪視期間只要正常與子女互動,並表現出積極的關心與照護即可。
依民法1094條規定,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得依順位定為監護人。
也就是說,當原本的監護人均已死亡、均無能力履行監護的職責,或是嚴重侵害孩子的權益時,使其未受到最佳利益時,可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 倘若孩子父母仍然在世,祖父母想改定監護時則必須舉證原監護人有照顧不周、侵害孩子利益等事實。
現今社會中,經濟能力並非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的唯一要件,法院會審酌社工訪視報告、父母雙方的條件及提出的書面資料來做綜合評估。
在準備資料的過程中,如何將資料整理完善進而讓法院採信有一定的專業性及複雜性存在,甚至與社工的應對上也存在許多細節,若想成功監護權爭取,建議請律師分析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盡可能清楚表達對我方有利的事證,在展現自身優勢的同時避免疏漏,也更能增加勝率。
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會評估父母哪方可提供更加完善的照顧、教育等,讓子女能健全成長,因此法院可能會認為,外遇方無法使子女建立正確法治道德觀念,進而認定外遇方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爭取監護權的勝算較低。
但有外遇行為並不代表無法提供子女妥善照顧,若外遇爭取監護權,建議尋求專科律師協助,證明自己更適合擔任子女監護人,綜觀所有要件更勝對方時,仍有機會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通常監護權訴訟從提出訴訟至拿到判決,中間會經過法院安排的親職教育課程、雙方調解程序、社工實地訪視和法院審理等流程,平均約需要6個月的時間,但依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法院的作業程序,花費的時間較快或較慢都有可能。
監護權訴訟耗時耗力,為使子女生活早日回歸安定,順利成長,建議尋求有相關處理經驗的家事專科律師協助,在與雙方、子女的溝通及法院攻防主張上,都能提供最專業的協助,早日結束繁瑣的訴訟過程。若您有爭取監護權的相關問題,請找最佳律師,歡迎來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