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是小事,法律後果不可輕忽:刑法到實務流程完整解析
作者:最佳律師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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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施用毒品往往會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幻覺,進而無法控制自身行為,衍生出其他犯罪行為,如毒駕、傷害等嚴重脫序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立法者因此不斷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因應實務上新型態的犯罪。
若家人一時誤入歧途、初次吸食毒品,應如何因應處理?針對不同毒品種類及持有數量,是否有機會進行戒癮治療,抑或需面臨刑事處罰。以下文章將帶你進一步了解施用毒品在法規上的罪責與其處理流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照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一級毒品最為嚴重,其他則視級數遞減。
| 毒品分級 | 常見毒品種類 |
|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古柯鹼 |
| 第二級毒品 | 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依托咪酯 |
| 第三級毒品 | FM2、愷他命 |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煩寧 |
| 第一級毒品 | 第二級毒品 | 第三級毒品 | 第四級毒品 | |
| 施用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緩,並接受4至8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 |
| 引誘他人施用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一級毒品及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法律雖規定有期徒刑之刑責,然而,基於「治療優先於刑罰」之矯治政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計有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措施,提供成癮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施用三四級毒品者,原則上僅處以行政罰,須繳納罰緩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通常不涉及入監服刑。
若行為人並非初犯,或於毒品案件執行完畢三年內再犯,通常將直接處以刑罰,不再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機會,而法院會依據下列因素予以判刑:
考量實務上採取治療優先於刑罰,對於初次吸食第一、二毒品者,著重於給予醫療輔導而非單純刑罰。若您也同樣初次涉及毒品案件,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爭取戒癮治療,避免錯過黃金時期,遭勒戒限制人身自由。
因施用毒品遭逮之流程包括偵查階段、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法院審理及執行等階段。
案件進入地檢署後,檢察官會根據證據及過往毒品前科決定給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並依個案結果進行處分。常見遭抓獲情形有以下兩種情形:
若行為人遭現行犯逮捕,或由警方向檢察官聲請並獲准後,持拘票及搜索票前往犯罪嫌疑人之住居所或工作場所執行逮捕及搜索而遭拘提到案時,建議盡速由家人協助委任律師陪同偵訊,避免因一時緊張而說出對己不利之內容。
偵查階段亦可由律師協助爭取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避免遭留下前科紀錄,保障自身權利。
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現行法律對施用毒品者,傾向以「病患」而非「犯罪者」之角度處理。
觀察勒戒期間原則上為1至2個月,觀察期後會由專業醫師評估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若仍有持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會進一步採取「強制戒治」,為期6個月至1年,至無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戒癮治療」則是透過定期至指定醫療機構報到,接受藥物治療與相關課程,就此斷戒毒癮,以取代監禁之方式,讓施用毒品者仍得維持家庭生活與工作,重建重返社會之能力。
若不想進入勒戒所,欲爭取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處分,實務上多以下列因素綜合評估:
無論是觀察勒戒抑或刑罰,皆會造成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其日常生活、家庭與職場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書狀,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降低對生活的負面衝擊。
若行為人因涉嫌毒品案件而被帶回警察局,後續將接受警詢、製作筆錄,並視案件情節,由警方移送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
於匆促間遭帶離時,往往難以及時自行委任律師到場陪同,此時即需由三親等以內之家屬代為委任律師,使律師得以前往警察局、地檢署,陪同進行訊問與辯護。
由於戒除毒癮需要一定程度決心與意志力,除了生理上的戒斷,同時也需要進行心理戒治, 治療期間若能有家人給予心理支持,結合各項醫療資源,建立支持系統,協助行為人尋求最合適的戒治方式,使行為人養成正向生活的認知和習慣,以促進重新融入社會、早日遠離毒害。
吸食毒品後遺症可分為生理和心理兩個層面,雖毒品種類對人體造成的反應不同,然一旦施用時間及劑量增加,往往會造成不可逆的器官損傷與神經系統損害,並導致精神渙散、皮膚潰爛等症狀;而毒品之成癮性亦容易導致幻覺、幻視,切勿因一時性起貿然嘗試。
不一定。
由於第一、二級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高,在執行刑罰前,通常會先進入適當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或以戒癮治療代替觀察勒戒;除非吸用者於三年內已有勒戒或執行完畢紀錄,即有可能遭檢察官起訴,並由法官進行審理判刑。
至於吸用第三、四級毒品,僅規範行政罰責,須負擔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參與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使施用者有所懲儆。
吸毒所造成之生理影響視個人體質而異,毒品成癮者往往有注意力不集中狀況,導致學習力下降、記憶力衰退,亦會伴隨嗜睡、體態急速消瘦等症狀。
於毒癮發作時,通常會引發焦慮、幻覺、抑鬱等精神疾病,嚴重者可能出現暴力行為或自殺傾向。若身邊親友有上述症狀,伴隨皮膚潰瀾或針孔痕跡時,建議適時予以關心並陪同尋求專業醫療協助,以戒除毒癮。
觀察勒戒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報到時,應攜帶執行通知、身分證件、個人生活用品及一定金錢,以應付生活用品、勒戒藥品及飲食花費,於報到前亦可洽電詢問執行單位確認。
現今實務對於初次吸用者,優先以觀察勒戒、戒癮治療等措施處置。若為初犯,建議委由律師協助撰擬戒癮治療聲請狀,主張以非監禁式治療方式取代勒戒處分,避免檢察官直接予以勒戒限制人身自由。
不一定!行為人施用第一、二毒品,經檢察官偵查後,進行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獲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亦不影響其申請良民證。
若行為人係於執行完畢三年內再犯,並遭法院判刑,則會留下前科紀錄。至於施用第三、四毒品者,僅有行政處罰,亦不會留下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