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為基於身分法益所衍生之權利,不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中均應完整享受此人格權,而雙方應互守誠實義務,倘若夫妻之一方與他人相處舉止逾越一般朋友分際,進一步發展不正常關係,將侵害元配之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
一旦達到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之程度,即為侵害配偶權,後續元配將可依循民事訴訟流程向另一半及其外遇對象請求相當之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夫妻組織家庭係以共同生活為主要目的,因此配偶間應協力維持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而配偶權乃基於雙方建立婚姻關係後,互負忠誠義務之權利,一旦配偶未維繫婚姻生活之安全、幸福,與他人交往分際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元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
然被害人雖非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一定數額之精神撫慰金,實務上法院判決賠償數額時將參酌配偶權侵害程度、雙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面向綜合評估,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通常約落在10~60萬不等。
侵害配偶權於民法中屬侵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益始得成立,因此若小三並不知情其交往對象已有家庭,或經配偶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而無從得知,主觀上無法認知自身已介入他人婚姻,自然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存在,若請求小三負擔侵害配偶權賠償責任,恐不符合比例原則,日後法院將予以免賠判決。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侵害配偶權請求權時效為元配知悉配偶外遇時之2年內,或外遇事實發生之10年內。
當元配發現配偶外遇時,須先蒐集相關證據,用於日後訴訟求償,元配面臨另一半背叛婚姻時,可選擇先以調解方式協商賠償金,若談判破局再進入訴訟程序,一旦雙方於調解時即達成和解共識,此時可簽定協議書保障權益,即免去來日爭訟之累。
可以。配偶權指夫妻間互為配偶之基本身分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人均不得隨意侵犯,侵害配偶權為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恪守忠誠義務,與他人交往關係逾越應有分際,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外遇行徑,即便已離婚,元配仍可在知悉之2年內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可以。正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外遇事實發生為配偶與小三一同為之侵害行為,因此兩人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元配得自行決定是否將小三列為提告對象。
侵害配偶權要什麼證據?自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所需證據無以性器接合為必要,只要能間接證明配偶外遇之曖昧對話紀錄、社群親密互動之照片或影片、旅館消費紀錄等皆可做為侵害配偶權告訴之證據,因台灣社會文化堪為保守,侵害配偶權之證據較難蒐集,實務上若元配提出越多間接證據得以證明外遇之情,日後法院裁判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時將綜合審酌。
可以。侵害配偶權為配偶與外遇對象共同實施之侵權行為,元配得決定單獨提告配偶或外遇對象,亦或一同提告兩人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侵害配偶權敗訴情況往往為小三並不知情自己交往對象已有婚姻關係,無法成立侵害配偶權;或元配提出之證據難以證明配偶與他人交往分際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當被告侵害配偶權時須看主觀上是否具故意或過失以致侵害他人權益,建議盡速法律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狀況,後續針對元配所提出之證據擬定答辯策略,爭取較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或免賠機會。
侵害配偶權所須負擔之賠償金額會依侵害情節輕重、雙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面向綜合評估,且此項請求為精神撫慰金,在法律中並無固定數額與計算方式,尚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當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面臨婚姻遭人介入時,元配僅得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向被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惟侵害配偶權屬民事範疇,縱然法院判決須負擔賠償,亦不會留下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