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逃兵會怎樣?台灣逃兵判刑、罰則,專業律師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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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灣演藝圈逃避兵役案持續發燒。
起初因藝人王大陸疑似尋求管道,為假造病例規避兵役,但因該集團涉犯另案詐欺案,遭檢警單位調查,在偵辦過程中發現逃兵案,並從中勘驗到集團的對話紀錄,發現疑似多位男性藝人涉案逃兵的狀況,其中不乏出現深耕多年的男星、男偶像,引發社會大眾譁然。
現多位藝人因承受不了輿論壓力與心理道德譴責,選擇自首到案說明,恐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本文從法律角度帶你了解閃兵、逃兵的法律刑責、罰則。
參考新聞: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以下行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上述5、6、7點主要透過遷籍、出境或出境後未返國等手法,未能及時接收徵兵處理之狀況,實務上會先判斷、衡量當事人的行為與動機,同時評估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妨害兵役之故意意圖。
另若使用「偽造病歷之逃兵手段」,恐另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隨著國民意識抬頭,對於國民服兵役義務,為求保衛國土並精進愛國之心,不容退縮,有別於十幾年前之判決,近幾年以來法院對於逃兵的處罰逐漸加重,現判決與量刑標準多參考下方:
若在逃兵或相關犯罪行為尚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法律裁判,符合自首行為,得依刑法第62調規定減輕其刑。
考量逃兵有時候皆事後遭追查,當事人之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承擔錯誤,自身有無前科紀錄,亦會影響法官量刑之決定。
兵役法第3條規定,台灣男性男子自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屬於「役齡男子」,依法應接受徵兵。
雖36歲除役逃兵者不用補服兵役,但其行為仍會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該法追訴時效長達20年,仍會面臨法律追訴及刑罰之風險。
原則上兵役義務是強制性。
根據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役齡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的義務。
若有符合僑民資格,並由僑務委員會核發的「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取得僑民身分證明書則有較寬鬆的規定,僅需在國內連續居住滿一年或達到其他居住條件後,才需接受徵兵處理。
偽造病歷逃避兵役已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和《刑法》規定。
妨害兵役及偽造文書最重均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個案情節,判決輕重有所不同。
有可能,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其行為涉及偽造文書等加重情節,刑責最高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遭判6個月以上即需入獄服刑。
不一定。
有可能,逃兵可能會被通緝。
尤其是在逃避兵役義務且行蹤不明時,法院可能被核發通緝令,甚至做出被限制出海、出境之裁定,避免刑法無法有效制止違法行為。
近期社會掀起一波關於役男兵役義務執行的關注熱潮,尤其在演藝圈中頻傳疑似透過偽造病歷或體檢報告來「逃兵」的案件,引發輿論震撼。
不論是閃兵行為,抑或是偽造病歷等等都有相關刑責問題。
但並非完全無法挽救,以逃兵藝人自首之行為為例,若主動投案有望主張自首爭取減刑,以求降低案件傷害,避免面臨牢獄之災。
但要注意的是,切勿貿然自行前往警局或地檢署陳述,建議先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與律師評估,針對案件有全面之討論與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