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訴訟流程怎麼跑?一篇了解扶養費判決、強制執行與計算公式
扶養費是什麼?許多民眾於離婚時經常將扶養費及贍養費搞混。
我國民法第1114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故在孩子未成年期間,父母皆有義務扶養孩子,所謂扶養費用係指子女屆至成年以前所需消費支出。
而贍養費則是為了確保離婚後,不至於使其中一方陷入生活困難而訂出的制度,兩者立法目的、用途皆不相同。
扶養費定義即是指子女屆至成年以前所需消費支出,如生活、教育、醫療等均應由父母共同分擔。根據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孩子成長階段不因父母離異而對生活造成影響,縱使雙方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但仍屬子女之父母;無論孩子最後係兩人共同監護或由其中一方獲取監護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舊存在。
至於扶養費數額與給付方式之約定,夫妻雙方可自行協商,並約定於離婚協議書中,包含:每月應給付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若有特殊需求亦可另行約定。
倘若雙方無法自行約定,提出訴訟前亦可選擇請家事專業律師,協助非訟調解,調解為家事案件中相當重要之程序,且調解亦可能使雙方協商之方案較為彈性,甚至優於法院裁定結果。
若彼此無法達成共識,則須透過扶養費官司訴訟處理,法院將進一步視個案情狀評估並做出扶養費判決,包含各須負擔之數額、給付時限與方式。
子女扶養費之負擔比例,原則上雖可由夫妻雙方自行商議,惟無法取得共識時可訴請法院給付扶養費之訴訟酌定扶養費數額。
家事事件法中於處理程序設有規定,在訴請法院判決前須先經過扶養費調解程序,用意在於希望雙方能和諧理智來進行協商;倘若實在無法達成共識,再進一步由法官裁量。
2023年民法修正後,將成年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故若於修法前所立下之約定或裁判,仍須給付至20歲;若於修法後之協議及裁判,除另行約定外,僅需給付至18歲為止。
可以的。小孩扶養費用可能隨著年紀、時空背景或其他後續衍生之特殊需求(如醫療),導致生活費增加;反之,父母也可能因突發事故、工作轉變等因素,導致無法再負擔同等之扶養費用。
故調整扶養費最重要的判斷依據為:是否有情勢變更,意即現在之生活狀況與當初簽定扶養費協議或法院裁判扶養費金額時,有無情勢變更而導致無力負擔,若有,則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變更。
在對方長時間拖欠扶養費未支付時到底可以請求到什麼程度?扶養費請求權基礎須視當時訂定方式與給付內容而定;如以法院調解或扶養費訴訟訂定,可持調解筆錄或判決逕予父母扶養費強制執行,日後較不易發生爭議。
惟雙方自行協商時,則可能發生下列狀況:
協議時約定按月給付固定扶養費用,然對方並未依約履行,按民法第126條規定至多只能回推5年時間,逾越5年部分即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此時對方可以請求權已超過時效作為抗辯理由而拒絕給付扶養費。
若當初協議時未於內容載明給付期限與金額,而僅概括要求對方須給付扶養費,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因此不適用該條文所規定之5年時效。
應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而該請求權時效是15年,因此往前推算15年內都可向對方要求給付。
舉例來說,小華與阿娟兩人協議離婚,3歲女兒由阿娟單獨監護,小華必須支付扶養費;但小華自離婚後就未給付過一毛錢,現在女兒18歲剛考上大學,阿娟無法獨力負擔學費開銷而想請求小華給付扶養費。
若協議定期給付,阿娟現在最多只能回推5年,要求小華給付女兒13至18歲的扶養費用;而未約定定期給付則扶養費追溯期可回推15年,請求給付3至18歲未支付之費用。
由此觀之,是否協議時不應載明期限會更有保障?其實不然,協議之初有約定按期給付,後續要計算應付金額或舉證時均相對容易,而未定期限之給付就須自行按年推算平均花費後請求。
扶養費多數由雙方協商,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法院扶養費判決實務見解多數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再輔以雙方的薪資、財務狀況,還有孩子生活所需以酌定合理金額。
以前段小華與阿娟的例子而言,若阿娟與女兒在臺中生活,而111年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是25,666元: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 |
---|---|---|---|---|---|---|
112年 | 34,014 | 26,226 | 25,235 | 26,957 | 22,661 | 26,399 |
節錄自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般來說扶養費會由夫妻雙方平均負擔,也就是父母各支付一半的金額作為子女的扶養費;然若孩子有額外必要花費,將斟酌孩子需求、雙方薪資、財務狀況及照顧狀況,再依照雙方薪資調整負擔比例。
故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並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與標準,且實際各案件狀況所牽涉的項目與金額會更加複雜,若對扶養費用計算仍有疑問,建議即早法律諮詢家事專科律師協助分析。
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提須先獲得執行名義。
法院確定判決、鄉鎮市區公所之調解成立證明書、公證文書或法院之調解筆錄等。
若當初協議扶養費金額已由上列程序作成時,民眾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然若當初為私下簽定協議書,則需先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訟,獲得確定判決證明後,始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下則為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
若債務人名下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後即可扣押;然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法院將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此用意為確保債權人仍可請求債權的權利。
值得留意的是,債權憑證亦有時效限制,建議民眾每5年定期換發一次,若超過請求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之訴,將可能使債權人無法再要求債務人給付款項。
若債務人名下無其他資產但有薪轉收入,其薪轉收入仍可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須留意,法院仍會審酌債務人之生活所需判斷個案每月應扣押之金額。
欲提起父母之一方未盡扶養義務訴訟,起訴狀怎麼寫?或是該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以下問題由專業家事律師解答您的疑惑!
司法院網站上有給付扶養費聲請狀之相關範本,然而給付金額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若一期未履行之解決方式等,皆須依個案計算衡量,並無單一標準。
故若民眾遇相類案件,建議尋求家事專業律師協助,完整客製化撰寫符合自身方案之聲請書狀,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扶養費降低之方式已如上述,調整扶養費最重要的判斷依據為:是否有情勢變更。如欲降低,可與對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仍需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並載明現在之生活狀況有情勢變更而導致無力負擔,法院將再行調解及開庭審理程序作出裁定。
可以。給付扶養費為法定義務,而探視孩子則為法律上賦予之權利,兩者並不相互影響,故債權人也不得因債務人未給付扶養費,而不讓其探視孩子。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僅有經法院做成之扶養費判決書或調解筆錄,抑或經公證之協議書有載明願意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得作為執行名義據以強制執行;而雙方自行簽署相關協議書,仍須透過法院審理,進一步做出判決後方可作為執行名義。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國稅局調查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並撰擬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被請求之一方名下有財產,後續可進一步查扣以償還所積欠之扶養費。
2.若對方無任何財產,此時可換發債權憑證,以利後續查調對方財產狀態,透過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保障積欠之扶養費隨時可受清償。
關於扶養費數額不論是雙方自行協議或經法院判決、裁定,隨時空變遷,雙方經濟狀況可能產生變動或突然遭遇重大困難,若依照原先約定金額恐將難以負擔,此時得因情勢變更而請求調整扶養費金額。
被請求之一方若與他方協商不成,建議可進一步請家事律師提出訴訟爭取,並擬訂完善訴訟策略,說服法院採納我方主張。
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應該是父母離婚爭執下的受害者,當孩子遭受父母離異之傷痛後,反而需要更多愛與關懷,孩子扶養費之負擔牽涉子女成長之最佳利益,為此更需有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把關,不僅對孩子生活更有保障,也能讓父母雙方降低爭執時間,投注更多心力陪伴孩子健康快樂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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