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級毒品有哪些?販賣、持有毒品等行政裁罰,律師來解析!
作者:最佳律師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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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成癮、毒品犯罪等已是全球所面臨共同問題,尤為台灣毒品氾濫,毒品除了危害人體健康以外,更是會衍生重大社會治安問題,一般常見毒品例如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海洛因等。
但隨著經濟發展迅速及社會環境變遷,新興毒品不斷推陳出,而毒品所造成的精神障礙或幻覺,也導致了衍生使社會高度憤怒的犯罪行為。
近日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毒駕車禍案件,撞擊兩輛機車造成1死5傷,以及日前員警遭毒駕者撞擊生亡。兩件駕駛所施用的乃是近期流竄全國的新興三級毒品,含有管制三級藥物依托咪酯的「喪屍煙彈」。
毒品是犯罪之源,造成的社會危害令人怵目驚心,因此立法者對於各級毒品不同犯罪型態訂立不同罪責,為遏止毒品氾濫,以下帶你了解三四級毒品。
毒品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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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
第二級毒品 | 大麻、搖頭丸、古柯、安非他命 |
第三級毒品 | K他命、FM2、一粒眠、依託咪酯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而毒品依照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四級,其中第一級是危害最嚴重的毒品
對於毒品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為許多行為模式,常見行為如:施用、販賣、持有、運輸、製造等,不同行為會帶來不同危害程度,即會產生輕重不同的刑責,以下帶你了解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以及毒品常見行為模式:
施用毒品雖然是屬於個人的自傷行為,並沒有侵害到他人利益,但存有給社會安寧秩序帶來傷害之危險,因此立法者基於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與公益,仍針對「施用毒品」訂立相關罰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販賣毒品者,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構成「販賣」。而是否已經有獲利,則非非所問,無論獲利金額高低,即便高價買低價賣,沒有實質獲利仍屬販賣行為。
持有行為分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和「單純持有」,兩者差別於是否有意圖營利,若其主觀上雖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但既未對外銷售,亦無向外行銷的著手販賣行為,較難認定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因此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若行為人持有毒品的始終,皆無營利之意圖,僅論以單純持有犯行。
運輸毒品罪所謂之運輸,是本於運輸之意思,由一地轉運輸送毒品至另一地,只需基於此犯意,且有轉運輸送之行為,使足構成犯罪。
至於毒品數量之多寡、運輸之動機與方法如何、目的意在為己或他人,均非所問,且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而應以是否已經起運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製造毒品,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製造而成含毒品之物質外,尚包括加工於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使之除去雜質去蕪存菁之「純化」階段。如:以烘乾方式使大麻乾燥,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
製造毒品就是由無到有,從原料升級為成品之一連串製成的過程,均屬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
毒品會對大腦中樞神經產生影響,根據不同種類毒品,產生後遺症或副作用不盡相同,常見危害例如:產生幻覺、精神障礙、妄想、扭曲現實等,且大部分均有成癮性,一但沾染就難以戒治。
濫用四級毒品的後遺症,如會產生耐受性、依賴性及出現嗜睡、步履不穩、 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和判斷力減退等症狀。
戒斷症狀初期的表徵類似焦慮症狀,接著可能會出現焦慮增加、感覺障礙、注意力不集中、疲倦、不安、厭食、頭暈、出汗、嘔吐、失眠、暴躁、噁心、頭痛、肌肉緊張、抽搐、顫抖等。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尚未產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若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行為,但尚未實際交付毒品或交易未完成者,即屬未遂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販賣未遂也會受罰,但可依刑法第25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立法者對於販毒罪訂立了嚴厲刑責,但我國緩刑之要件規定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然而販賣毒品的的罪責最低刑期均已逾2年有期徒刑。
因此若想達到販毒緩刑之要件,需有減輕其刑之事由 (例如:自白認罪、交出上手來源並抓獲),唯有將刑期減至2年以下,方得提高緩刑之機會。
即便未施用、販賣、運輸等,只要單純持有毒品即可能會有刑責產生。若未持有超過淨重5公可以上者,僅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分級是依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進行劃分為四級,其中第一級是危害最嚴重的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滿5公克者,僅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隨著新興毒品推陳出新,加上時代進度網路發達,使得流通管道多元,近年來毒品氾濫問題日益嚴重,因此政府對於打擊毒品犯罪十分看重,制定了許多要因應時代的反毒政策。
再者,毒品犯罪罪責嚴峻,若不慎沾染上毒品或遭查獲毒品,建議儘早尋求毒品專業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與辯護,為其傷害降至最低,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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