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毒品案件辯護指南:台中販毒爭取緩刑5年!
作者:最佳律師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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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深因公司受疫情影響而被裁員,丟工作後的阿深結交到酒肉朋友,一日在喝酒玩樂之際朋友給了阿深一些大麻,而對吸毒沒有興趣的阿深心想丟了也是浪費,便動了邪念在網路上販售。
未料!竟遇上警察喬裝賣家與其交易,當場遭台中警方依販售毒品現行犯逮捕。
所幸阿深交保後立即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最終在最佳律師的策略下成功獲得緩刑5年判決,免於牢獄之災!
全球毒品犯罪猖獗,有鑑於毒品泛濫成災,危害社會至鉅,因此對於毒品犯罪予以嚴刑峻罰,尤其對於製造、販賣、運輸三種行為屬毒品犯罪源頭,因此刑責最為嚴厲,最高可達死刑判決!遇上毒品官司不慌張,最佳律師帶您了解毒品辯護指南。
對於毒品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為許多行為模式,常見行為如: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等,不同行為會帶來不同危害程度,即會產生輕重不同的刑責。
例如案例中阿深販賣大麻屬於販賣二級毒品罪,法定行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為常見毒品犯罪行為及罪責帶您了解:
製造/運輸/販賣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轉讓 | 施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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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級毒品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第四級毒品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以本案為例,阿深被以現行犯抓捕,可能將面臨筆錄、地檢署複訊、羈押庭等程序,以下說明各階段注意事項:
遭依現行犯逮捕後,警察會先將其帶往警局進行初步調查與筆錄。不論何種案由,警詢筆錄皆是檢察官判定是否起訴的重要依據,筆錄內容十分重要,每一字一句皆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
因此被抓捕後要盡快尋求台中毒品律師協助,避免因緊張說錯話,或遭警方以激將法或誘導訊問,回答對自己不利之陳述。
警察逮捕現行犯並在問完筆錄及初步調查完畢後,應解送檢察官,即送到犯罪發生地的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
而檢察官訊問後若認為嫌疑人/被告無羈押之事由或必要就可離開,而當檢察官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將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之。
法院受理檢察官羈押被告之聲請後,應即時開庭訊問,而法官訊問被告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所定之情形,將可能命裁定羈押。
毒品案件多數屬重大刑事案件,當遭警方逮捕後遭檢察官聲請羈押風險高,而若遭羈押甚至裁定禁見後,可說是與世隔絕,僅有律師可以接見會面。
而若為了避免遭羈押,最黃金的時期是在檢察官決定聲請羈押時,在羈押庭就委由台中毒品律師協助答辯,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前法院最多可等候4小時供辯護人到場,所以縱使事出突然,也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
毒品案件常見辯護攻略:搜查/扣押的合法性、誘捕偵查的正當性、共犯之自白與補強。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進行搜查需要有合理懷疑或取得搜索票,如搜查不符合法定程序,例如無正當理由的臨檢或未持有搜索票進屋搜索,所搜查到之證據將可主張違法排除。
「誘捕偵查」,指國家機關之偵查人員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以挑唆或配合他人犯罪之方式進行偵查,在犯罪結果未發生前或發生後立即予以逮捕之。
在毒品案件中經常使用俗稱「釣魚」的偵查手段,藉由假冒客人的方式,誘捕犯人出面交易,再加以逮捕,該偵查手段即屬誘捕偵查。
誘捕偵查手法之合法性界線在於「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若僅是提供機會,則屬於合法之釣魚辦案;若對原無犯意之人,誘發、教唆而產生犯意,則是違法之「教唆陷害」。
若是違法之「陷害教唆」,最高法院對於其法律效果採取證據排除說的立場,證據排除說認為,一旦發現違法法的誘捕偵查存在時,誘捕者所蒐集之證據,應被認定為屬違法蒐集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法院應排除此之證據之使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自白是指被告承認自己犯罪事實,或共犯指認他人犯罪事實之供述,需有補強證據證明擔保自白之真實性,否則不得以自白做為判決有罪之唯一證據。
而所謂「補強證據」是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意即,若無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自白之真實性,得以主張證據不足而爭取無罪。
需所受刑之宣告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得向法院爭取緩刑。
雖販賣毒品罪輕罪責的法定刑都已超過2年,但若有減輕其刑之事由,最終宣告刑在2年以下,亦得有機會向法官爭取緩刑。而販賣毒品案件若想要減刑需要有一定事由:
毒品犯罪根據行為不同,會產生輕重不同的刑責,以施用及販賣毒品為例:
法律上對於毒品案件減刑要件較於嚴厲,因此若有涉及相關毒品案件,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台中毒品律師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吸食一、二級毒品屬刑事犯罪,施用一級毒品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我國司法實務將施用毒品者作為病人對待而傾向給予矯治的機會,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可採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達到治療或矯正之效果,若給過緩起訴機會卻又再3年內再犯者,才會動用到刑罰手段做處置。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毒品施用者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而另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若依前項規定就醫治療期間,經查獲吸毒,檢察官應依職權做不起訴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施用毒品初犯會採用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而若是誤食沒有成癮的話,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
若為不知情狀況下施用毒品,得經由舉證,爭取不起訴,但由於要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較困難,若有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委由專業毒品律師協助答辯。
毒品乃是各國撻伐之首,為杜絕「毒」風,司法對於毒品犯罪愈發嚴厲,案件處理不慎容易成為階下囚。
毒品案件減刑要件多數十分嚴苛,且許多減刑事由須於偵查階段著手處理,若不慎遭遇毒品案件,建議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台中毒品律師協助,避免錯過案件黃金處理時期,喪失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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